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93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亮,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亨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黄鱼卷乡单家店村五粮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农安县亨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