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55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婷,女,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周志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