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9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被告:城阳区韩昌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徐珍女。
被告:城阳区太平洋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国际工艺品城B2039号。
经营者:徐太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城阳区韩昌化妆品店、城阳区太平洋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