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19号原告:夏晓勇,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坚,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夏晓勇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文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夏晓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晓勇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