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1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坤,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阳,浙江泽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需重新准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