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76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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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徐玲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路96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EHA4W经营者徐玲。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徐玲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