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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34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景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34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陆景丽,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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