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34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陆景丽,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