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97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文。
被告: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560号2幢4132室。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被告: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长春亚细亚百货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洲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洲艳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