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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602号
案件名称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经营者:庄纯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以下简称东方娱乐城)因与被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娱乐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钱柜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钱柜公司主体不适格,委托代理人权限不合法。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东方娱乐城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东方娱乐城被福鼎市钻石钱柜娱乐城全资收购,其同意东方娱乐城使用“钻石钱柜娱乐城东方魅力店”字号作为其店名,东方娱乐城也属合法经营,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行为。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因此东方娱乐城使用“钻石钱柜娱乐城东方魅力店”的字号是合法的,并未侵犯钱柜公司的商标权。

且东方娱乐城使用企业字号发布宣传广告也并非将企业字号突出适用于类似商品,而是用于宣传提供服务的企业本身。

东方娱乐城使用及宣传的店名与钱柜公司注册的商标内容、外观存在很大差异,不构成相似。

据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另查明,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已注销登记。

福鼎市东方魅力娱乐城的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庄纯辉,该注销登记并不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柜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娱乐城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首先,关于钱柜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钱柜公司为台湾地区企业,有权授权代表人参加在大陆进行的诉讼。

钱柜公司授权彭刚作为其在大陆的特别授权代表,授权事项包括处理大陆出现的各类与钱柜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或无论何种合法权益的事宜。

彭刚提交的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已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对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审法院已对此进行审核。

据此,彭刚有权代表钱柜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钱柜公司的授权,彭刚亦有权转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其次,关于东方娱乐城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东方娱乐城经营范围为卡拉OK演唱服务,其在招牌、店内提示牌、酒水寄存单等设施和物品以及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等网络平台上,均标有“钻石钱柜”“PARTYWORLD”标识,该标识与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商标相比较,文字、读音、颜色、构图相同或相似,而“钻石”对消费者注意力和关注度影响较弱,且“钱柜”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与东方娱乐城的经营范围重合。

东方娱乐城在招牌、店内提示牌以及网络平台上对“钻石钱柜”“PARTYWORLD”标识的使用,表明了服务的来源,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东方娱乐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方魅力娱乐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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