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6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来伟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经营者周小棠。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