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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27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2702号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6-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昀娜,经理。

被告: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15号3层301-024。

法定代表人:张乐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女,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联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一慧众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旺联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旺联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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