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荣,女,汉族,1994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孙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