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财保221号申请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费迪南·霍约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广华,总经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诉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大众润滑油品有限公司、北京邦达悦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10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牌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三百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