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6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君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琪佳贸易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负一层B060号。
经营者:倪景升,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琪佳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