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17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被告:厦门一善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9号之十六商场-2。
法定代表人:刘其成。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一善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