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1254号原告:吴泽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涵,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坚,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伟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