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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715号
案件名称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卓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715号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6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336598。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卓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87号伟清.阳光地带3幢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PRAXC。

法定代表人:许发红,职务不详。

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卓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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