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94号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小武凉皮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6号街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志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户庆米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宏大财富中心。
经营者:户庆米。
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小武凉皮店诉被告邳州市户庆米小吃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小武凉皮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小武凉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后收取28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小武凉皮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