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94号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国胜,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陈朗与被告龚国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陈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陈朗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