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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24知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知民初116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森林山大路与春光东街交叉口南侧25米。

经营者:洪海鹏。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店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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