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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551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伟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51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成,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成、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唐家宝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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