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9执735号被执行人:郭建祥。
本院在执行郭建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一案中,向郭建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00元,但郭建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建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9执735号被执行人:郭建祥。
本院在执行郭建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一案中,向郭建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00元,但郭建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建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