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80094号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2层2单元212、215-218。
法定代表人:许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8号院23号楼一层、二层南侧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振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熟悉公司)与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宴席传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熟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何为,被告宴席传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杨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熟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宴席传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实体店铺、大众点评网、美团网、海报、宣传单、包装、结算单据等生产、销售、宣传和推广中使用“太熟悉”标识;
2、判令宴席传奇公司在其实体店铺、大众点评网、美团网显著位置发表为期30日的声明,消除因其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判令宴席传奇公司赔偿我公司因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109072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自开业之初就一直使用“太熟悉家常菜”作为餐厅招牌,目前有20家直营连锁店遍布北京市多个区域。
我公司享有第4101701号“太熟悉家常菜及图”、第4101700号“太熟悉TSX及图”注册商标(详见附图)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太熟悉”也是我公司字号和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经过长期宣传、使用,我公司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太熟悉”字号和未注册商标均在餐饮行业产生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宴席传奇公司与我公司同属餐饮行业经营者,同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也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进行餐饮食品的经销推广,属于同业竞争者。
宴席传奇公司未经许可,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8号院23号楼一层开设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生产、销售馒头、花卷、包子、粥等主食,并在其店内设置桌椅供消费者在店内就餐使用。
此外,宴席传奇公司还在门店招牌、海报、宣传单、包装袋、结算单以及大众点评网、美团网、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太熟悉”标识,其行为侵害我公司第4101701号、第41017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擅自使用我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和未注册商标,引人误认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或生产、销售的食物来源于我公司或者与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宴席传奇公司的行为对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宴席传奇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太熟悉公司所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租赁我公司部分店面经营主食厨房的柯翀所为,我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太熟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8年2月17日,北京太熟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2007年11月21日,邓淑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太熟悉TSX及图”商标和“太熟悉家常菜及图”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4101700号、第4101701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备办宴席,寄宿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同日,北京太熟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邓淑凤授权取得上述两件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同注册商标有效期。
该两件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7月11日,北京太熟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
太熟悉公司经营的“太熟悉家常菜”餐厅在北京市设有朝外店、柳芳店、蓝岛店、右安门店、三源里店、惠新店、团结湖店、清河店、天府香国店、顺锦店、通州店等分店。
太熟悉家常菜门店的门头招牌、装饰、海报、菜谱、餐券、包装袋、宣传单、招牌信息、微信公众号、企业宣传册等都广泛、大量地使用了涉案两件商标及“太熟悉”字号。
部分门店的招牌、宣传单、餐券、用餐毛巾以及微信公众号均使用了“太熟悉”名称。
部分门店的菜谱中包含馒头、包子、肉饼、粥等主食。
自2008年起,太熟悉公司及其经营的各门店获得过多项荣誉,包括“北京市丰台区年度餐饮行业最受消费者欢迎企业”“北京市朝阳区百强民营企业”“海峡两岸美食文化交流论坛两岸金质连锁品牌”以及2015至2017年度北京餐饮企业(集团)50强等。
2018年3月27日,太熟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电脑登录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均可搜索到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的店铺,地址位于“朝阳区天达路宴席餐厅下”,该店在网站中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主体均为宴席传奇公司,网页中展示的店铺招牌、海报等照片及网友评论中可见,该店铺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店内档口销售包子、花卷、馒头、粥等各种主食,并设有桌椅使消费者可以在店内就餐。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563号公证书。
2018年3月29日,太熟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8号院23号楼底商“太熟悉经典主食(朝丰家园店)”。
该店位于“宴席餐厅”一层南侧,有单独的门头对外,门头招牌为“太熟悉经典主食”,其中“太熟悉”三字字体大且明显;
门面墙上贴有“太熟悉经典主食会员招募”海报,其中“太熟悉经典主食”字样具于海报首部;
太熟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店内购买了包括花卷、肉笼、韭菜饼等在内的多种主食,共计花费12元,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该购物小票和食品包装袋上均有明显突出的“太熟悉”字样。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店面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566号公证书。
审理中,太熟悉公司还提交了名为“太熟悉主食”的微信公众号相关打印件,显示该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4月9日注册,账号主体为个人。
2017年5月6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重大通知”称本店于2017年5月7日正式开业,2017年8月发布过“会员招募”广告,该广告海报与前述公证所见“太熟悉经典主食(朝丰家园店)”门面墙海报内容基本一致,但首部没有“太熟悉经典主食”字样。
审理中,宴席传奇公司称上述公证及微信公众号所涉经营主体并非宴席传奇公司,2017年4月宴席传奇公司将其餐厅一层南侧部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柯翀用于经营主食厨房,柯翀在经营期间自行设置了门头招牌等,私自拍摄宴席传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上传至大众点评网、美团网。
为此,宴席传奇公司提交了其与柯翀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柯翀的身份证复印件,租金及水电费等资金往来、收据等,以及署名为“柯翀”的《承诺》一份。
庭审中,宴席传奇公司还申请其公司员工丛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宴席传奇公司与柯翀之间仅为房屋租赁关系,涉案“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及相关行为均系柯翀所为。
太熟悉公司对宴席传奇公司上述陈述及举证均不予认可。
此外,丛某在出庭作证过程中陈述:宴席传奇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未悬挂在店内,而是保存在办公室;
在与柯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柯翀未提供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经营过程中该主食厨房店内也并未悬挂经营性证件;
经营过程中有社区、乡政府、食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过多次检查,被检查的主体为宴席传奇公司,柯翀因系承租人,未对其个人进行检查;
该主食厨房使用的水电均系引自宴席传奇公司的总表,并将电费、水费交给宴席传奇公司;
“太熟悉经典主食”目前仍在经营,但店铺招牌于2018年更换为“面之屋”。
此外,宴席传奇公司还提交证据欲证明柯翀有侵犯太熟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图,证据显示柯翀曾经控股的北京金沙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5月向商标局提出“太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柯翀本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面之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也注册了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的店铺,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等。
太熟悉公司认为宴席传奇公司的上述陈述及举证与本案无关。
2018年8月27日,太熟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太熟悉经典主食(朝丰家园店)”再次购买主食,花费13元,该店铺招牌已改为“面之屋”,但购物小票及食品包装袋仍与前述公证样式一致,收银台桌牌上也有“太熟悉经典主食”字样。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原“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名称更改为“面之屋”(地址仍位于“朝阳区天达路宴席餐厅下”),但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主体仍为宴席传奇公司,网页中展示的店铺照片等仍与前述“太熟悉-经典主食”网页公证一致。
前述“太熟悉主食”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变更为“北京面之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柯翀。
另查,太熟悉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060元、律师费100000元及购买产品费用25元,并提交了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照片、宣传单、海报、网页截图、荣誉证书、奖牌、公证书及封存证物、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结算单、食品包装袋、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费票据、承诺书、网页打印件、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及许可使用授权书,太熟悉公司享有涉案两件注册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太熟悉公司的字号即为“太熟悉”,自1998年成立以来,其一直使用“太熟悉家常菜”作为餐厅招牌,目前有20家直营连锁店遍布北京市多个区域,且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太熟悉公司及其字号在餐饮行业产生较高的知名度,该字号具有一定的指示服务来源的特性,可以作为民事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至于太熟悉公司所称“太熟悉”未注册商标,与其字号在使用方式和保护范围方面属于同一客体,本院不再重复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结合“太熟悉经典主食”店铺内并未悬挂经营性证件,而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店铺公示的经营证照为宴席传奇公司,以及宴席传奇公司证人丛某出庭作证过程中所述有关部门对宴席传奇公司餐厅进行检查而对柯翀个人并未进行检查,该主食厨房的水电费用直接交给宴席传奇公司等事实,本院认为,该主食厨房的经营者为宴席传奇公司。
关于宴席传奇公司所称该主食厨房的实际经营者为柯翀,其与柯翀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一节,本院认为,首先,宴席传奇公司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柯翀为该主食厨房的实际经营者;
其次,即使该主食厨房由柯翀实际经营,但该主食厨房对外并未悬挂任何经营性证件,相关水电费用也是向宴席传奇公司交付,而并非直接交付给水电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及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而言,其属于宴席传奇公司“宴席餐厅”对外营业的主食档口,对外仍应由宴席传奇公司承担责任,故对宴席传奇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宴席传奇公司经营的“太熟悉经典主食”主食厨房,在门头招牌、海报、宣传单、包装、结算单据、收银台桌牌上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样,以及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样,均构成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该主食厨房使用的上述字样,与太熟悉公司享有独占专有使用权的涉案两件注册商标相比,其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太熟悉”,构成商标标识的近似。
涉案两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含餐厅等服务项目,太熟悉公司经营的餐厅中也销售有主食类产品,而“太熟悉主食厨房”经营各种主食且在店铺内设置桌椅可供消费者堂食,其服务项目与涉案两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相同。
宴席传奇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主食厨房系来源于太熟悉公司或者与太熟悉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太熟悉公司与宴席传奇公司均作为餐饮服务从业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宴席传奇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与太熟悉公司“太熟悉”字号近似的“太熟悉经典主食”等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太熟悉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太熟悉公司主张“太熟悉主食”微信公众号的相关行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宴席传奇公司所为,故对太熟悉公司就此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责任承担。
至本案审理过程中,宴席传奇公司在海报、宣传单、包装、结算单据、收银台桌牌以及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中突出使用“太熟悉”字样的行为并未停止,故就此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与宴席传奇公司的涉案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对太熟悉公司的此项诉请本院酌情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鉴于本案中宴席传奇公司构成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行为,而太熟悉公司并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因该两种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宴席传奇公司的侵权所得,且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太熟悉公司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宴席传奇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持续时间、范围、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决。
对于维权支出,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实体店面以及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的涉案店铺页面显著位置发表为期7日的声明,以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2元,由原告北京太熟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宴席传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