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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02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航天路50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全速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2元,减半收取计23451元,由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梅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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