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7945号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伍,男。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
被告:周瑞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