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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江志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984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江志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江志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84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志坤,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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