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30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赣丰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卢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铺A1。
注册号:441900603068405。
经营者:杨庆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赣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已与被告东莞市虎门赣丰百货店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