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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老谢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02民初28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老谢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老谢五金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286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老谢五金店,登记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上浦路212号第五间店面。

经营者:张美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老谢五金店(以下简称老谢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老谢五金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老谢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公司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老谢五金店赔偿福达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老谢五金店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3.判令老谢五金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福达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

1997年7月21日,福达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依法续展,目前福达公司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福达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老谢五金店未经福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福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

为此,在两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老谢五金店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福达公司的商标字样(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福达公司的产品而购买,若老谢五金店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福达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老谢五金店的侵权行为给福达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福达公司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老谢五金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福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侵权行为。

老谢五金店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

福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福达公司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福达公司是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人,其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

注册有效期满后,国家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福达公司将“”商标在啄木鸟刀片上使用。

2018年3月20日,福达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就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严福赞向相关商店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2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严福赞共同来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家店名显示为“老谢五金店”的商店(该商店门口一侧贴有地址为“上浦路160”的门牌××,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严福赞进入了该商店,在该店内购买了美工刀片三盒,并用微信支付了9元后当场取得盖有“家銮五金店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某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对上述购物过程进行了摄像,从中抽取两盒美工刀片装入信封中进行密封,在该信封袋上标注“0426460”号码的标签,并将密封的产品交由严福赞保管。

2018年11月28日,福达公司出具《侵权产品辨别说明》,对比正品啄木鸟刀片和侵权产品的区别如下:1.侵权产品与正品啄木鸟刀片均系每盒10片,但正品啄木鸟刀片每盒由一片黑色刀片和9片银色刀片组成,而侵权产品则是每盒由10片银色刀片组成;

2.侵权产品在商标图样下添加了“爪子(脚××”;

3.侵权产品将商标的中文部分“啄木鸟”改为了“啄木乌”“琢木鸟”“啄术鸟”等各种混淆字样;

4.侵权产品上标准的啄木鸟英文部分“WOODPECKER”的字母排列顺序不同,如故意将其排列为“WODOPECKER”“KWOODECKER”等各种形式。

经当庭拆封查看,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为:啄木鸟牌FD-09A刀片,刀片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与福达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存在上述《侵权产品辨别说明》的第1、2、4种的情形。

另查,老谢五金店于2012年7月10日注册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五金、日用品零售,经营者为张美花,登记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上浦路212号第五间店面,无地址变更信息。

福达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7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福达公司主张本案被告老谢五金店实施了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福达公司取证的地址为上浦路160号并非老谢五金店登记的上浦路212号;

其次,福达公司取得的收款收据上盖的是“家銮五金店专用章”并非老谢五金店的印章;

第三,福达公司未能向本院举证上浦路160号“老谢五金店”悬挂的营业执照信息;

最后,虽然上浦路160号悬挂的店招为“老谢五金店”,但“老谢”是姓氏称呼,具有大众化,不能直接证明其与本案被告系同一经营者。

综上,福达公司主张上浦路160号老谢五金店系本案被告所经营且实施了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老谢五金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党 俊 人民陪审员  郑 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淑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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