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3刑初10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后永鹏,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19)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永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后永鹏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陈各庄村制作假酒。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赵全营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10月7日16时许,在被告人后永鹏停放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陈各庄村路边的面包车(长安牌)上,查获并扣押其制作的38度剑南春白酒11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30瓶、空酒瓶156个,同日于后永鹏暂住处查获并扣押白酒瓶盖120个。
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认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根据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8456元。
被告人后永鹏于当日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后永鹏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后永鹏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后永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姜某的证言,被告人后永鹏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评估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永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后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后永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后永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后永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在案扣押并移送的侵权产品及制假材料,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