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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50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50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新区10栋底商。

经营者:龙再仁,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回龙观再仁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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