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3645号 原告:肖瑛,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来福记黄焖鸡米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3LL33B,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和莫路199号望湖家园6-104。
负责人:张东华,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瑛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来福记黄焖鸡米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瑛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来福记黄焖鸡米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瑛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来福记黄焖鸡米饭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瑛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来福记黄焖鸡米饭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