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176号之一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瓮平鞋服网店,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14081号(集群注册)。
负责人:庄秋红,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丰泽区瓮平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瓮平鞋服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瓮平鞋服网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丰泽区瓮平鞋服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