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20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发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区劳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QFUC51。
经营者:石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发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