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1035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维佳,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闽行区。
被告:广州蔻恋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9号星光映景16层1113号(集群企业)。
法定代表人:霍孟兢。
被告:霍孟兢,男,汉族,1986年4月9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维佳、广州蔻恋日用品有限公司、霍孟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