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179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横村荷秀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九岭坞路口。
经营者:申屠荷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横村荷秀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