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39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F。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兆贤,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深圳恒大巨狮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现代之窗大厦A座9楼G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B。
法定代表人:黄兆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兆贤、深圳恒大巨狮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