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32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城关龙滩卧龙家居店,经营场所固镇县城关龙滩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QWBWN0A。
经营者:刘兆春,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城关龙滩卧龙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