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5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加勒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与文兴路交汇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要要,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加勒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昌加勒比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