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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吴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17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梅。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玉梅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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