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62号柏龙大厦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24HXN。
法定代表人:孔定科,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立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