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案件名称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三村路前段。

经营者:洪志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