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7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隆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龙凤后街19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慈珍。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昌县隆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