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2执异11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宇,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申请人:沈东东,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洁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高见军。
本院在执行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洁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沈东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追加沈东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沈东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沈东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