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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2607号之一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07号之一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

经营者张景。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5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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