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189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允燕,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梁允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和被告梁允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以掌柜名“liangyunyan9”开设“创雄厨房电器”店铺包含“欧派”文字的侵权链接;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以掌柜名“liangyunyan9”开设的“创雄厨房电器”店铺的烤箱、蒸箱产品的商品名称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停止在网店中使用“欧派旗舰店”的表述;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原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饮水过滤器、烘烤器具等。
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公司。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原告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等。
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涉案商标文字与该驰名商标相同,因此,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以掌柜名“liangyunyan9”开设“创雄厨房电器”店铺,并自称“欧派旗舰店”,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销售八款蒸箱、烤箱等产品,销售金额巨大,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产品。
被告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其经营的上述网店的被控侵权内容删除,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梁允燕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
被告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使用的“欧派”、“广东欧派”字样不是原告的商标标识,“欧派”、“广东欧派”不是原告的权利,有多家企业使用含有“欧派”的字号,如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厨卫有限公司;
2.因我方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其也没有提供相关单据佐证其支出了有关维权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系欧派公司的原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灶、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气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机、灯(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延至2027年6月6日。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碗××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欧派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李龙辉的申请,对“kk2018-10-1109-21-59.mp4”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签发了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前述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打开上述文件显示,掌柜名为“liangyunyan9”的“创雄厨房电器”淘宝网店的页面多处用较大字体突出标注了“OPAICN”及“欧派旗舰店”标识,店铺内销售及展示的电烤箱、电蒸箱、消毒柜均使用“欧派”或“广东欧派”作为商品名称,上述产品的品牌描述大多使用了“OPAIEIN”文字,型号描述均使用了“广东欧派”文字。
该店显示为两钻级卖家,五年老店。
根据欧派公司的申请,淘宝网向其披露了该店的经营者为梁允燕。
2019年7月23日,本院受理欧派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
庭审时,梁允燕反映,其在诉争网店销售的产品并非来源于任何含有“欧派”字号的企业,另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授权合法使用“欧派”或“广东欧派”标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欧派公司申请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调查淘宝店“创雄厨房电器”(掌柜名“liangyunyan9”)的经营者及该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开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开店以来的交易记录。
根据其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支付宝公司调查上述数据资料。
支付宝公司向本院提供上述数据资料光盘一张,光盘注册信息显示该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开户人名称为梁允燕,光盘账户明细显示,该店铺自2015年10月就开始销售含有“欧派”名称的烤箱、蒸箱、消毒柜、油烟机等厨卫产品,截至2019年6月交易成功结束的上述产品的总金额共计1544434元。
审理中,本院登录淘宝网,搜索店铺名称为“创雄厨房电器”的淘宝店铺,显示没有搜索结果。
庭审时,欧派公司反映,因本案取证费用较少,故没有主张取证费用,本案主张的维权费用主要是律师费,但因本案律师费2万元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胜诉后支付,所以现无法提供有关支付凭证。
另欧派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多处用较大字体突出标注了“欧派旗舰店”标识,店铺内销售及展示的电烤箱、电蒸箱、消毒柜、抽油烟机等商品使用“欧派”或“广东欧派”作为商品名称,上述商品的型号描述也使用了“广东欧派”文字,上述商品与欧派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同种商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其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欧派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虽然被告现已停止侵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应承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因被告侵权行为给欧派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具体数额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尤其是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诉讼中已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确实委托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欧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允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梁允燕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