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56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尊狼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2782962XJ),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积峰。
被告:深圳市尊狼仕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334764),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正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正射,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尊狼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尊狼仕鞋业有限公司、叶正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