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9975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贝拉饰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广生三巷26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F。
经营者杨猛。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经营者杨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在摩纳哥成立,原告于2011年成立,2016年9月8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APM(摩纳哥)有限公司享有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享有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戒指(首饰制品)、耳环、手镯(首饰制品)、胸针(首饰制品)、链子(首饰制品)等,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APMMonaco品牌于1982年由创办人ArianePrette女士建立,承传30年来精湛的珠宝制作传统和工艺。
自2011年起,APMMonaco专攻以设计为主的纯银首饰,把创办人的传奇发扬光大,并设计创造了多款隽永时尚的作品,令品牌家传户晓,成为现代、长青、永远走在潮流前线的珠宝品牌。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注册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贝拉饰品商行”店铺销售假冒原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综上,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被诉请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是被告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被告没有侵权故意,被告的主营业务,就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各类饰品,销售方式是在阿里巴巴店铺发布商品信息,待客人在网上下单后,再去批发市场拿货,然后快递发给客人,被告并没有线下实体店铺,网上所售产品,既不是自己生产,也不是委托其他工厂加工生产,而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批发市场购进,所诉商品确属被告阿里店铺销售,但是此商品是从正规的供货商处取得,因时间久远进货凭证没有保存下来,因为是当天下午市场拿货,拿到货马上就打包发快递了,所以被告确实不知此商品为假冒商品。
二、被告侵犯商标权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早已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被告仅在阿里巴巴店铺上发布销售的商品,没有其他销售渠道,诉讼所涉及的两款商品,仅销售两次,购买总金额191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人购买,不存在“销售规模大,渠道广泛”;
其次,在被告的店铺上,从未出现过与原告方商标相关的文字或图案(包括涉诉的两款商品),被告也从未使用过原告商标进行宣传,两款涉诉商品除原告外并无其他客户下单购买,所以也不可能会影响原告及关联公司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得知所售商品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已经第一时间将阿里巴巴店铺中的相关商品下架删除。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万元侵权损失费用,却不能提供任何依据,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的销售总额只有191元,侵权所得利益只有45元,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侵权所得利益45元。
四、原告所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
五、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也不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在网上做一些饰品批发零售的小买卖,目前店铺经营也非常惨淡,整个店铺也没有什么价值,根本再也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戒指、耳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首饰制品、珠宝制品、耳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
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
2018年7月,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授权期限为至商标失效之日,并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725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3月7日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接收了一个快递包裹(快递编号为804712857269347631),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物品封存交由陈天驹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7272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驹于2019年3月14日到该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1688.com网站,输入账号密码登陆,查看已买到的货品,点击“深圳市南山区贝拉银…”,查看店铺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随后点击订单详情查看物流信息。
经比对,该物流信息的快递单号与陈天驹上述接收的包裹快递单号一致。
庭审中,对(2019)粤广南粤第7258号公证书封存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内有一首饰包装盒,包装盒内有两幅耳钉,一个为蜜蜂APM耳钉,一个为心形耳钉,经比对,上述两幅耳钉的耳迫上均刻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两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
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名称由深圳市南山区贝拉银饰品商行变更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贝拉饰品商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商标注册证、独家授权书、公证书、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和措施。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贝拉饰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贝拉饰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1750元,由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