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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盛嬴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046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安博盛嬴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92民初10465号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12层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04533444。

法定代表人:解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震,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北路217号4幢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24M6H。

法定代表人:刘政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宏,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博盛赢公司”)与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博盛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震,被告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博盛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人众人”字样的标识;

2.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人众人”字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新企业名称不得带有“人众人”字样;

4.被告在《法制日报》、《重庆日报》、www.58.com显著位置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0元(包含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4000元、调查检索费475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体验式学习应用作为核心发展的全国性培训机构,在全国拥有21家分支机构,依法享有第3557105号“人众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授权重庆人众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人众人”商标,并注册人众人企业名称,自2007年以来即开始在重庆地区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在其经营标识上突出使用“人众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将原告的“人众人”商标申请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恶意明显。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辩称:1.涉案人众人商标并非业界知名,被告经营凭借的是自身服务而非人众人名称;

2.被告公司没有商标侵权行为,未突出使用人众人字样,其员工言行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3.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选取现有名称注册具有偶然性;

4.原告主张赔偿过高,被告经营处于长期亏损状态;

5.被告公司涉诉后立即办理注销,无侵权故意。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各地7家人众人公司对外签订的拓展训练合同及相应支付凭证、发票、2018年度安博盛赢公司审计报告、民事判决书三份、人众人广告推广合同、部分广告效果图、各地人众人宣传网站页面、期刊杂志报道、电视节目截图、网络新闻截图、营业执照、说明、股权转让协议、(2019)渝信证字第15365号公证书、(2019)渝信证字第15366号公证书、录音、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复印费发票、查询发票、渝快办网站截图、公司股东档案、特训吧网站截图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被告举示的科目余额表,因系其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人众人”品牌公司之间关系的事实2011年4月18日,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人众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人众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人众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70%股份以及上海人众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70%的股份、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0%股份以及上海人众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30%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安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而受让方获得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人众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人众人”业务实体包括北京拓展训练学校、北京人众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众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人众人管理培训有限公司、重庆人众人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十三家公司股权重组实现控股。

2014年6月30日,北京安博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载明成立于1998年的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系国内最早使用“人众人”字号的专业从事体验式培训机构。

2019年9月9日,上海安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博盛赢公司共同出具说明,其与前述“人众人”业务实体公司均为安博教育集团下属公司。

二、商标权属事实及“人众人”品牌使用事实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取得第3557105号“人众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

教学;

学校(教育);

住宿学校;

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假日野营服务;

组织竞赛(教育或文娱);

书籍出版;

无线电和电视节目编排(商品截止)。

2012年6月13日,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经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北京安博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后者又于2018年5月13日经核准将前述商标转让给安博盛赢公司。

期间经续展,第3557105号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安博盛赢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免费许可给前述安博教育集团下属公司使用“人众人”及“人众人GENESIS”商标。

各地人众人公司分别开设了“天津人众人”、“上海人众人”、“重庆人众人”等网站,在网站显著位置统一使用了“人众人GENESIS”标识,在网页顶端标有“人众人”字样。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安博教育集团下的北京拓展训练学校、上海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众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人众人管理培训有限公司、广州人众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人众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人众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曾与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苏州高新区教育局、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等国内多家单位签订拓展培训服务合同,并附有培训费发票。

前述合同中多数合同载有“安博教育人众人”字样或“人众人GENESIS”字样。

其中,2016年-2018年期间,重庆人众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提供了拓展培训服务,并在前述培训服务合同中均载明“人众人GENESIS”字样。

2019年4月12日,北京可信必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安博盛赢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其营业收入为14613207.17元,净利润为2182231.61元。

三、“人众人”品牌知名度事实在百度搜索“人众人”,搜索结果中大量出现“人众人-南京拓展训练公司”、“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人众人百度百科”等。

点击人众人百度百科,其页面为对人众人教育(GROUP)的介绍,并配图“人众人GENESIS”。

其中“认证与荣誉”栏罗列了“清华大学MBA拓展训练基地”“北京大学IMBA/EMBAOrientation认证供应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新员工企业文化培训认证供应商’”、“GSK葛兰素史克有限公司长期培训协议合作伙伴”等多个头衔。

2001年至2012年期间,前述“人众人”品牌及成员单位获得25项荣誉,包括人众人教育(GROUP)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及《管理@人》杂志评为“2005年度中国十佳人力资源机构”、“2009中国人力资源年度最佳拓展培训机构”,2010年被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培训》杂志社评为“2010年度中国企业培训行业标杆品牌”等荣誉。

同时国内报纸及期刊对“人众人”进行了大量报道及引用,相关报道文章有《关于拓展训练的几点思考》(当代体育科技)、《对我国发展体验式培训的思考》(职教论坛)、《经营决策沙盘教学系统及其改进》、《人众人:中国体验式培训创始者》(MANAGEMENT@PEOPLE)、《人众人:体验式培训领路人》(管理@人)、《“人众人”培训力推升级版》(中国机电工业)等,均包含有“北京人众人培训机构”、“人众人”、“安博人众人天津公司”、“人众人教育集团”、“人众人拓展”、“北京人众人拓展训练公司”、“人众人”等字样。

2017-2019年期间,“人众人”业务实体包括北京人众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众人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等与360点睛营销平台、百度、美联社、腾讯、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宣传推广或广告服务合同,并在腾讯网、经济观察网、第一视频网等处投放广告。

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和讯网均曾对“人众人”品牌进行过报道,《非你莫属》、《培训中国》、《赢在中国》等电视节目亦对“人众人”商标进行了推广。

四、被告被控侵权事实根据(2019)渝信证字第15365号、第15366号公证书记载内容及封存光盘显示: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在58同城上注册了名为“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的账户,并在58同城的多个拓展训练、企业团建活动的服务提供页面里以“重庆特训吧”名义进行宣传,并载明特训吧拓展官网为http://www.texun8.cn,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桥达蓝湾半岛14层。

通过微信添加该官网上预留的官方联系电话13271942999,出现昵称为“特训吧户外拓展团训训团建-孟老师”用户(微信号:M18324192951),其朋友圈包含大量特训吧拓展训练活动照片及宣传推广链接,包括名称为“特训吧人众人体验教育‘骄傲的少年’大型军事主题夏”推广链接、活动海报(海报左上方标有“特训吧”中国大型团建培训专家,下方配有活动二维码及【孟教练:18324192951】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字样)、“夏天连教练都想玩的团建活动-特训吧水上团建拓展训练强势来袭”文章链接(文中载明“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带你玩转五月团建拓展新姿势”),同时多张活动图片中的横幅上有“特训吧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型团建培训专家)”标识或“承办单位: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或“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特训吧)字样。

打开公证申请人与前述微信号孟老师的聊天记录,孟老师曾发送过名为“星北物业团建活动策划案人众人承办1.0.pdf”的文件。

庭审中原告明确指控:1.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58同城及微信朋友圈推广中使用“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在朋友圈推广图文中使用“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特训吧人众人”、“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在微信文件名中标注“人众人承办”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在58同城上以公司名义进行推广的事实,但认为系规范使用公司名称;

同时被告确认使用了“特训吧”及涉案网站进行对外推广,孟老师系被告公司员工,但主张孟老师涉案行为系个人行为。

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安博盛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拨打了被告公司员工孟老师电话(13271942999),就本案诉讼进行沟通,其中孟老师自认前述手机注册微机号为自己所有,并提及“在注册之前有咨询过你们总部,说过加盟的”。

还查明,重庆人众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文教用品等。

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户外活动组织、策划;

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承办经批准的体育赛事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

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服务、会展服务、庆典礼仪服务;

品牌策划;

租赁、销售:户外用品;

销售:服装服饰、体育用品等。

安博盛赢公司还向本院举示了民事法律事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检索费发票三张,拟证明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4000元、调查检索费475元。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受让取得第3557105号“人众人”商标,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应结合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宣传推广情况、客户规模数量、市场声誉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人众人既是各地“人众人”品牌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共同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

商标权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免费许可给其他安博教育集团下属关联公司使用,亦是维护和提高“人众人”商标影响力的合理方式。

结合百度搜索结果、“人众人”品牌公司业务规模、所获荣誉、期刊报道及广告宣传情况,可以认定“人众人”商标通过安博教育集团旗下各地人众人公司共同长期使用及大量宣传,已在国内户外拓展训练领域取得较高知名度。

关于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主体。

被告认可曾以被告公司名义、“特训吧”进行宣传推广,但主张涉案朋友圈发布内容系孟老师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在于:被告实际运营特训吧,特训吧官网留存的官方联系电话即为孟老师对外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号。

孟老师作为公司的员工,其在朋友圈以“特训吧”名义进行相关推广宣传,在无反证的情况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之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因此原告指控的涉案朋友圈行为主体系被告公司。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在朋友圈推广图文中使用“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特训吧人众人”、“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在微信文件名中标注“人众人承办”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在于被诉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考察被告在朋友圈中使用“人众人”的方式及目的。

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其后被告在58同城及“特训吧”官网上使用的是均是“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全称,是对已注册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意在标识企业主体而非指示服务来源,因而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而在朋友圈中,虽然被告使用的是“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特训吧人众人”、“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等相对简化的指称,但根据涉案朋友圈展示情况,其均未突出或单独使用“人众人”标识,目的仍在于指示活动主体。

结合朋友圈图文上下文,此类称呼指向“主体”的作用更加明显:在多个团建活动的横幅上,被告在活动标题下方标注“承办单位: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字样,意在表明承办单位;

在“特训吧人众人体验教育‘骄傲的少年’大型军事主题夏”推广文章、“夏天连教练都想玩的团建活动-特训吧水上团建拓展训练强势来袭”文章中,“特训吧人众人体验教育”或“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仍是以表明活动主办方的形式出现在文句中;

孟老师聊天记录中“星北物业团建活动策划案人众人承办1.0.pdf”文件名中含有的“人众人承办”同样在于标示主体,因文件名有长度限制,人众人直接指代了被告公司,且该文件除文件名外亦无任何直接单独或突出使用“人众人”标识之处,故被告未进行商标性使用,原告所指控被告之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系主营户外拓展训练服务的重庆公司,其业务范围与原告实际经营及授权经营的“人众人”品牌拓展服务相同,两者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被告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

被告核准注册企业名称“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远晚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被告自认在被告注册公司企业名称之前,其已知晓原告“人众人”商标或品牌的存在,且咨询过加盟事宜。

由此可见,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领域经营者,在原告将涉案商标进行授权并在重庆地区广泛开展业务,且原告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不仅未作合理之避让,而仍将“人众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使用,且在对公司业务进行宣传的过程中,使用含有“人众人”字号的“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特训吧人众人”、“重庆特训吧人众人户外拓展”、“人众人承办”等相对简化的指称指代其企业名称,刻意制造两者间的特定联系,具有主观攀附的故意,足以让一般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拓展训练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为原告授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之情形。

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人众人”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因被告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人众人”字号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人众人”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结合被告业务开展模式情况,被告应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texun8.cn显著位置上刊登道歉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行业特征、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方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必然产生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重庆人众人户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人众人”字号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新企业名称不得带有“人众人”字样;

三、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texun8.cn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北京安博盛赢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重庆人众人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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