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00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杜志丹,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奇趣屋玩具商行、汕头市奇俊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冠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