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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军与佛山市顺德区跃莱丽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295号
案件名称李桂军与佛山市顺德区跃莱丽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跃莱丽思家具有限公司;李桂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95号原告:李桂军,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跃莱丽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委会325国道龙江段×××××××××××××××××××××。

法定代表人:石朝清。

原告李桂军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跃莱丽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军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原告李桂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军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桂军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李桂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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